2005年3月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针对能源开采浪费大污染重的现状,全国政协委员建议
动用税收杠杆节能治污
张建平 姚润丰

  “现在我们一方面煤电油运等资源能源全面紧张,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严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的现象。扭转这些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就是充分动用税收杠杆,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征收办法和标准。”
  全国政协委员吕建中说,矿产资源特别是煤、油、气等能源类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战略资源,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。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对能源需求的加大,能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。
  这位来自陕西的政协委员介绍说,陕西省能源资源丰富,全省探明煤炭储量1663亿吨,石油储量近12亿吨,天然气储量5858亿立方米,正在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能源接续地和支撑点,已经成为西煤东运、西气东输、西电东送的重要基地。但陕西省在能源开采特别是煤炭开采方面,存在不少与其他能源资源大省类似的问题。
  “一个是资源浪费现象严重。能源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,按规范采掘要求其回采率应为80%至90%。但目前国有大型煤矿企业一般采用机械化综采或普采,‘吃肥丢瘦’,回采率最高不到50%,一般在30%左右。神府矿区大柳塔煤矿可采储量消耗了6亿吨,却只产出煤炭5800万吨。”
  “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地质环境问题突出。煤炭开采导致大量采空区,造成地表沉陷、地表水渗漏、植被死亡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。神东公司的3个矿区形成的采空区面积超过24平方公里,已全部塌陷,造成10条地表径流断流,20多个泉眼干涸,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困难。像这类地质环境问题,企业不愿投资治理,地方政府想治理却苦于财力不够,矿区环境治理投入十分有限。”
  如何提高能源类矿产资源回采率,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,保障能源产地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财产的安全?吕建中委员从税收杠杆的角度提出三点建议:
  改变能源税的计量依据。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,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。
  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。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,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,资源开采率越低,环境修复程度越差,资源税率就越高。
  统一现行的资源税征收标准。现在不同地方的能源资源税征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,“这些人为的政策差异不利于地区间的公平竞争,不利于区域平衡发展,有必要尽快统一起来”。(张建平 姚润丰)